國立清華大學實驗場所廢棄物貯存清除辦法(114.10.29)
國立清華大學 實驗場所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作業原則
1090708 環安委員會 修訂
1141020 環安委員會 修訂
一、 有害事業廢棄物統一電子磅秤
1-1、為求公平性,以環安中心購置電子磅秤,並每年定期校正,作為統一電子磅秤,於收取實驗室廢棄物時,以統一電子磅秤進行過磅。
1-2、委託之合格清除處理廠商依經濟部工業局核定之標準磅秤過磅後,如有重量修正時,依統一磅秤過磅之各重量進行「重量比例回攤」。
二、 固體廢棄物:
2-1、定義:凡指經實驗/試驗過程產出之廢棄物皆應歸於固體廢棄物,不得當一般垃圾處理。固態化學藥品不屬固體廢棄物之處置項目,應依本原則第四點廢棄化學藥品規定辦理。
2-2、分類貯存規範:
(1)、研究、試驗等過程產生之固體性化學廢棄物(如鍍層、膠體、薄膜等)。
(2)、實驗針頭類之固體廢棄物應使用堅固容器盛裝(參考如下圖),清運時應確實封蓋,嚴禁摻入固廢袋中。常溫存放。(盛裝容器請自備)

(3)、玻璃類之固體廢棄物應使用紙箱盛裝(參考如下圖),並妥善封裝,避免清運時散落,嚴禁摻入固廢袋中。常溫存放。

(4)、廢檢體、廢標本或動物殘肢、器官或組織等、廢透析用具、廢血液或血液製品等應使用固廢專用貯存袋承裝,並放置於 0 度 C 冷凍貯存。
(5)、其他類之固體廢棄物應使用本校專用承裝袋(參考如下圖),妥善封袋,避免清運時散落。常溫存放。(盛裝不應超過最高標線)

三、 化學廢溶劑:
3-1、定義:實驗室經實驗後產出之化學廢溶劑。
3-2、廢溶劑共分兩大類,分別為有機廢溶劑與無機廢溶劑
(1)、有機廢溶劑:分為
A 類-含鹵素有機廢液(該溶劑含有脂肪族鹵素類化合物或含芳香族鹵素類化合物)
B 類-不含鹵素有機廢液(該溶劑不含有脂肪族鹵素類化合物或芳香族鹵素類化合物)
C 類-廢油脂類(例如:燈油、松節油、油漆、重油、雜酚油、錠子油、潤滑油、切削油、冷卻油及動植物油(脂)等。潤滑油等)

(2)、無機廢溶劑:分為
F 類-該廢液為酸性廢液 (pH 值於 6 以下)
G 類-該廢液為鹼性廢液 (pH 值於 9 以上)
H 類-含重金屬廢液(該廢液含有任一類之重金屬(如鐵、鈷、銅、錳、鎘、鉛、鎵、鉻、鈦、鍺、錫、鋁、鎂、鎳、鋅、銀等)

3-3、前述廢溶劑貯存規範:
(1)、限制以 20 公升之 PP 材質四方形桶(白色)(可參考如下圖),桶子應由實驗室自行準備,承裝不得超過最高液面刻度或八分滿,瓶蓋需可確實蓋緊,保持整潔,廢液不外漏。
(2)、廢溶劑盛裝桶於清運時,連同廢溶劑依同秤重過磅紀錄計價,且統一由處理廠商一併處理,不退回。

四、 廢棄化學藥品
4-1、由實驗室或實習工廠因化學藥品受污染或老舊不堪使用,以致無法應用於研究、實驗(試驗)上,所產生之廢棄化學藥品。
4-2、由實驗室或實習工廠因運作過程導置藥品盛裝容器標示不明、模糊,以致無法認定該藥品之名稱、種類、特性等,所產生之不明之廢棄化學藥品。
4-3、作業方式:請先下載廢棄化學藥品(含不明)調查表,填表完畢後,先以 Excel 電子檔寄給環安中心,待確認無誤後,將進行排程清運。
4-4、填表說明:(參考如下圖)
(1)、請依藥品相容性將不相容之藥品分開整理紀錄,依照相態、類別與容器材質確實填寫。務必先將固態/液態分開後,再分類為固態-有機/固態-無機;液態-有機/液態-無機,依序填入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向下新增。
(2)、如為無法辨識或確認之化學品,視為不明化學藥品,僅依固態與液態進行分類,並填寫容器材質。
(3)、每一藥品瓶身應依填表上之序號進行編號。(參考如下圖)
(4)、每一藥品瓶應完好無缺,可確實蓋緊,不得有滲漏之情形。
4-5、自備PP 整理箱(需有箱蓋)並依類別承裝擺放,禁止堆疊,於清運時點收,並以統一電子磅秤進行秤重。(參考如下圖)
4-6、於清運時,PP 整理箱連同廢化學藥品秤重過磅紀錄計價,整理箱不退回統一由處理廠商視為廢棄化學藥品貯存容器一併處理。
附註:有害廢棄物運送過程中,產出者有責任預防危害風險的產生,紙箱盛裝如遇雨天有破損的疑慮,且運送中破裂可能洩漏至環境導致產出者受罰;經評估 PP 整理箱具有預防雨天之問題,且倘若運送過程藥品瓶身破裂洩漏時,PP 整理箱亦可達到初級抗化且預防洩漏至環境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