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生醫工程與環境科學系空間使用暨借用辦法
88.10.22 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 年6 月16 日94 學年第九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6 年10 月19 日96 學年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 年12 月16 日100 學年第四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 年10 月25 日108 學年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9 日 111 學年第一次臨時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系空間依其功能分為(一)教室、(二)系辦公室、(三)教學實驗室、 (四)教授實驗室、(五)教授研究室、(六)退休教授聯合研究室、(七)公設空間等;教室含討論室,為教學上課之處所。系辦公室為執行本系系務所用之空間。退休教授聯合研究室為提供本系退休教師研究之用。教授研究室為提供本系專任教師及所屬學生進行學術研究及教學之用。凡不屬以上(一)至(六)項者為本系公設空間。教室、系辦公室及公設空間,由系主任統籌管理。
二、教學實驗室為公設空間,由系主任委請相關課程教師輪流督導,任期一年,得連聘,必要時得分派技術人員或助教協助之。教學實驗室如需新設或變更使用功能,需由系主任或課程委員會提出申請,並經系務會議通過始得為之。
三、本系專任教師如有需要租借空間者,得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借期至少半年,每年需審核一次。有意承借之教師應於使用前三個月向本系提出,由本系空間環境及安全委員會審核同意。使用期屆滿後承借人應於一個月內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承借教師負擔。依本系維護需要,每坪每月酌收新台幣貳佰伍拾元,每5坪為一單位。若無法支付借用費,由委員會強制收回,並強制要求回復原狀。
四、本系專任教師離職(含退休)時,應於三個月內將所屬實驗室及研究室清理完畢並歸還本系,如因特殊需求,得敘明理由向本系提出申請,經空間環境及安全委員會通過後,期限至多延長為一年。
五、本系退休教授可依本辦法借用空間,租借空間僅供自用。每次申請以一年為限,最多申請二次為原則。
六、退休教授欲借用退休教授聯合研究室時,得向本系提出申請,每次申請以二年為限。
七、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